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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大学医学部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论著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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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大学医学部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论著的规定》的通知

北医(2014)部研字123号

各院(部):

为了加强研究生科研素养及创新能力的培养,从不同学科的实际出发,更加客观的评价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经2014年6月25日北京大学医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五届一次会议充分讨论,对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论著做了规定。现将此规定下发,请遵照执行。

北 京 大 学 医 学 部

2014年7月8日

北京大学医学部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论著的规定

为了加强研究生科研能力的培养,提高研究生的科研素质及创新能力,从不同学科的实际出发,更加客观的评价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经2014年6月25日北京大学医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简称医学部学位会)五届一次会议讨论后修订,对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论著规定如下。

一、医学科学(理学)学位硕士研究生、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要求有1篇论著在国内统计源期刊*发表或提交正式接受函。

《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科学技术史》、《马列主义基本原理》、《思想政治教育》和《应用心理学》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要求有1篇论著在国内统计源期刊或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发表或提交正式接受函。

二、医学科学(理学)学位博士研究生

1.应有1篇SCI收录的论著发表,(以最新的SCI-Journal Citation Reports 为准)或提交正式接受函。

2.无 SCI收录论著发表或正式接受函者

(1)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同意并阐述理由,按程序审查后可以组织答辩。通过答辩的研究生还需到所在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简称学位分会)报告其主要创新点和发现,经学位分会审查,确认优秀者,学位分会做出书面报告阐明建议授予学位的理由,并将其学位问题提交到医学部学位会进一步讨论、审核。

(2)对于本人在学期间的科研成果因申请专利而不能发表论著者,其学位问题可提交至各院(部)学位分会讨论,确认优秀者,学位分会做出书面报告阐明建议授予学位的理由,并将其学位问题提交到医学部学位会讨论、审核(附专利申请有关材料)。

3.《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科学技术史》、《应用心理学》专业的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要求有2篇论著在国内统计源期刊或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发表或提交正式接受函。

三、发表论著单位署名发表论著的第一作者必须为研究生,并且是研究生期间的科研成果。

1.医学部本部及附属医院第一作者、责任作者单位必须是北京大学 + 院(部)名称。

2.教学医院的研究生导师,其研究生为论著第一作者,研究生及责任作者单位署名应遵循于北京大学医学部有关的教学医院名称表述(见附件)。

3.医学部与外校联合培养的研究生第一作者单位必须是北京大学 + 院(部)名称。医学部导师作为责任作者(联合),单位署名要求有北京大学医学部字样。

四、以并列第一作者发表的论著应遵循以下规定

1.导师必须对并列第一作者(研究生)的论著加以解释,详细阐明并列第一作者(研究生)在文章中的作用和工作量。

2.院(部)学位分会审查并列第一作者(研究生)的实验记录及发表的论著,做出书面报告,阐明并列第一作者在论著中的作用和工作量,提出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理由。

3.将导师说明、学位分会书面报告等上报医学部学位办,提交医学部学位会审核。

五、研究生在申请答辩前,应填写《研究生发表论著登记表》;导师对提交发表的论著的全文复印件或论著正式接受函认真审核并签署意见。

六、各院(部)研究生工作主管部门应对研究生发表论著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并将有关材料报送北京大学医学部学位办公室核准。

七、凡未能达到以上要求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可以申请毕业;但该生的学位问题不提交到医学部学位会讨论,待该生达到以上要求后,学位分会方可将该生的学位问题提交到医学部学位会讨论。

八、具有研究生毕业水平的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其论著发表及相关要求按照上述规定(第七条除外)执行,未达到上述要求者,不接受答辩申请。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相关规定如与本规定相悖,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解释权归北京大学医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

注:

* 以最新版的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编辑、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出版的《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中的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目录为准。

# 以最新版的由北京大学图书馆和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联合编辑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