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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国家远程医疗与互联网医学中心协同单位与数字听诊项目》 协同单位的通知

来源:中日医院医院发展办 国家远程医疗与互联网医学中心 发布时间:2020-09-08 08:14:34 浏览次数:

互联网+医疗是当前公立医院改革的重要举措和提高医疗服务能力的关键措施。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47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远程医疗相关医疗改革措施,促进医疗资源优化,具体推进远程门诊的落地实施,提高医疗服务能力与服务水平,现面向各级医疗服务机构开展国家远程医疗与互联网医学中心协同单位与数字听诊项目。

国家远程医疗与互联网医学中心数字听诊项目包括“数字听诊门诊”和“数字听诊远程查房”等合作内容,是在”国家远程医疗与互联网医学中心临床听诊专家委员会”和“中国医疗装备协会远程医疗与信息技术分会数字听诊学组”等学术组织的指导下,依托国家远程医疗与互联网医学中心及中日医院远程医疗平台,与远程医疗协同单位一起建立的由线下初诊、数字听诊、远程门诊及随访等过程组成的以数字听诊为特色的远程医疗服务建设项目。

一、项目名称:国家远程医疗与互联网医学中心协同单位与数字听诊项目

二、项目背景与意义:远程门诊是远程医疗重要诊疗形式,是由患者申请,线下初诊医师参与发起,远程医疗专家应诊参与患者诊疗意见的远程诊疗过程。对于患者进行远程门诊诊疗,为减少误诊和提高诊疗效力,应同样遵循“望、触、叩、听“四项必须而基本的诊查方式对患者开展尽可能接尽于实地化门诊的诊疗服务。由于远程距离限制和远程医疗特殊性,在“望、触、叩、听“四项基本门诊诊查手段中,实现客观的临床听诊是最为关键的远程门诊技术。因此,应用高精度的数字听诊技术是实现远程门诊的必备条件。《国家远程医疗与互联网医学中心数字听诊项目》是在” 国家远程医疗与互联网医学中心临床听诊专家委员会”和“中国医疗装备协会远程医疗与信息技术分会数字听诊学组”的指导下,依托国家远程医疗与互联网医学中心-中日医院远程医疗平台,与远程医疗协同单位一起建立的由线下初诊、数字听诊、远程门诊及随访等过程组成的远程医疗形式。

三、建设目标:通过建设国家远程医疗与互联网医学中心协同单位,开设数字听诊门诊,实现互联网+医疗的特色服务,实现医疗优质资源远程落地基层、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扩大医疗服务范围和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开设数字化听诊门诊及数字听诊远程查房等专科建设内容,并提供一整套服务助力健康管理、慢病管理、患者随访、远程医疗、双向转诊等医疗服务及项目实施和运营措施,整体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应用数字听诊、数字高血压等远程监测技术助力协同单位实现医疗-康复全生命周期的管理,提升协同单位医疗服务整体水平,强化和提升医院区域医疗中心功能。

四、项目内容:项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建设内容,可视协同单位实际需求在合作基础上共同开发。

1、 建立数字听诊门诊,实现患者数字听诊服务;

2、 开设数字听诊远程门诊,可根据需求设立专病门诊;

3、 开展数字听诊慢病管理及健康管理;

4、 开展数字听诊远程会诊及远程培训;

5、 开展远程双向转诊等其它远程医疗服务项目;

6、 以数字听诊技术为基础,开设但不限于呼吸疾病 、心脏疾病 、儿科疾病、感染疾病、重症医学、嗓音学、康复医学、老年医学等等学科远程医疗门诊及会诊服务。

7、 开展以数字听诊技术应用为基础的远程查房、远程培训等互联网+专科建设及医养结合等项目。

五、申请协同单位与数字听诊项目建设所需条件

加入协同单位及数字听诊项目机构应为医疗机构,能实现数字听诊服务并具备一定的网络支持条件。网络支持条件应满足远程医疗与数字听诊所需的网络传输需求。

实现数字听诊服务方式:数字听诊是保证远程门诊实施的关键技术,各协同单位可根据各自的条件落实实现患者初诊时数字听诊服务。可参考的方式如1,配置数字听诊设备,自主开展数字听诊服务。2,与数字听诊服务供应商及远程医疗服务方第三方合作,由供应商及第三方服务方提供数字听诊服务。

六、项目实施流程与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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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拟分三步实施,具体如下:

第一步:准备阶段。实施方案的提出、完善和准备阶段。申请加入国家远程医疗与互联网医学中心协同单位。如开展远程会诊等远程医疗业务,需所在医疗单位医师在国家远程医疗与互联网医学中心注册备案。与国家远程医疗与互联网医学中心及中日医院远程医疗协作第三方远程医疗服务单位一起落实远程医疗协单位及数字听诊门诊所需的相关对接及服务工作,签订合作协议,落实实现一整套远程医疗与数字听诊相关医疗协同服务工作,以配合和满足项目建设落地实施。

1. 医疗机构加入数字听诊远程门诊协作单位流程

医疗机构登录国家远程医疗与互联网医学中心http://www.ntmch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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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试运行阶段。通过国家远程医疗与互联网医学中心及中日医院远程医疗协作第三方远程医疗服务单位协助,协同单位为患者提供实施预约、数字听诊分析、健康管理等助理服务,协调中日友好医院、协同医院专家和医疗资源,为患者提供远程医疗服务,完成流程的试运行。制定相应运营方案和培训计划,对注册医生进行不低于2次的线上培训和1次线下指导,流程进一步优化和完善,收费更加合理,同单位制定相应运营方案,确定优先运行学科及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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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远程门诊实施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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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正式运行阶段。可在国家远程医疗与互联网医学中心及中日医院远程医疗协作第三方远程医疗服务单位协助下,协同单位医院完善远程医疗服务项目的宣传方案。国家远程医疗与互联网医学中心及中日友好医院远程医疗服务资源下沉,与协同单位远程医疗协同中心开展数字化听诊服务,实现“互联网+医疗”逐步辐射到以人民健康为目标,预防为主、预防与诊治相结合,多种数字监测手段为抓手推进院内到院外的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流程进一步完善,通过远程数字化听诊和初诊/复诊的实施,患者减少路途奔波、提高患者就医效率和满意度,降低综合就诊成本,治疗更有保障和效率。通过广泛开展线上培训与互动,提高协同中心与国家远程互联网医学中心的合作紧密性,加强学科建设和双向转诊,有利于科研课题合作,把互联网+医疗,互联网+医养落实到基层。

六、 服务流程设计及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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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数字听诊远程门诊形式

a) 为联合门诊形式:即由协同单位进行线下初诊,预约远程门诊。

b) 上传患者数字听诊数据及提交远程门诊申请预约远程门诊专家。

c) 预约专家后进行远程门诊诊疗。

d) 患者按约定时间到达医院数字听诊远程门诊室,线下初诊医生向专家介绍患者就诊目的,专家按需要对患者进行问诊,并对听诊分析患者数字听诊数据,线下初诊医生进行病历分析并讨论,达成统一后向患者交待诊疗意见,专家使用诊疗意见书出具诊疗意见,并签字确认,线下初诊医生参照远程门诊意见与患者协商落实诊疗措施。如需转诊,可对接安排远程转诊。

e) 每位患者远程门诊时长不得短于10分钟,最长不超过20分钟。

(二)远程门诊患者及服务人员基本要求

1、远程门诊患者基本条件

为了确保患者病情适合远程门诊,防范违反法规、因远程延误病情诊治或引发医疗纠纷的风险,参加远程门诊的患者需在线下初诊医院进行远程就诊。

由于远程医疗限制,专家进行远程门诊必须实现对患者听诊的基本医疗诊查,心肺等的数字听诊为门诊诊疗必须的诊查手段,因此,数字听诊远程门诊的患者如病情需要,应同意接受必要的心肺等数字听诊并支付相关费用,如不能提交相关听诊数据,应对患者交待远程门诊局限性。

远程门诊患者适用于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患者:

1) 主管医生认为患者诊疗方案不明确或治疗效果不好,需要申请远程门诊;

2) 门诊疑难病患者;

3) 患者本人或其近亲属提出远程门诊服务要求且经主管医生同意。

4) 患者病情可以做延时诊断者。

5) 受患者委托进行远程门诊咨询者。

2、远程门诊接受方专家基本条件

远程门诊受邀方专家应依法合规提供专业、高质量的远程医疗服务

1) 具备有效的医生执业证和医师资格证,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 可以以个人或专家团队形式接诊。专家团队由诊疗水平相当的数名专家组成。

3) 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品德;

4) 身体健康状况能够胜任远程医疗服务工作;

5) 提供的远程医疗服务项目与本人执业范围、专业技术一致;

6) 了解远程医疗业务流程及远程医疗相关规范;

7) 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相关远程程医疗资质规定。

3、远程门诊发起方医生基本条件

为确保发起方医生申请远程门诊合法合规,确保发起方医生具备专业素养以合理申请远程门诊。发起方医生应符合以下各项条件:

1) 具备医师执业证和医师资格证;

2) 熟悉掌握患者病情;

3) 能够结合患者情况落实远程门诊诊疗意见;

4) 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品德;

5) 身体健康状况能够胜任远程医疗服务工作;

6) 了解远程医疗业务流程及远程医疗相关规范;

7) 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服务及收费标准

远程医疗服务收费价目应符合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47号)要求,可参考国家卫生计生委远程医疗管理与培训中心远程医疗相关收费参考价目,协同单位医院以不高于的参考定价水平结合当地实际,与中日医院远程中心协商后,制定具体的远程医疗服务价格。

项目咨询 章亚男 13681027090

技术建设 海 松 13910282191


中日医院医院发展办

国家远程医疗与互联网医学中心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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